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集啟企業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右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業經辦理解散登記在案,復經聲請人之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債權人申報之債權原計有如附件一所示;嗣部分已完成清償,故現如附件二所示,惟聲請人之資產於部分清償後仍顯不足清償其餘所負債務,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餘之財產不足清償積欠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稅款及違章共計三百四十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元(即如附件二所示),固據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租稅債權明細表、債權人清冊各乙紙為憑,惟聲請人之債權雖分屬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惟其僅係稅款、違章罰等債權,而該等債權均屬國家債權,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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