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雪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對台北美容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補正特別代理人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2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6月28日雖提出陳報狀,惟對台北美容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仍未見聲請人陳報,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是聲請人對台北美容有限公司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