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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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96年度聲沒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舞台」、「賽馬」各貳台、「金龍鳳」、「魔法球」、「超級大舞台」、「滿貫大亨」各壹台(共含IC板拾塊)、代幣貳佰捌拾枚及賭資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均沒收。
。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丙○○、甲○○、乙○○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9月29日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此有95年度偵字第1342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2865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大舞台」、「賽馬」各2台、「金龍鳳」、「魔法球」、「超級大舞台」、「滿貫大亨」各1台(共含IC板10塊)、代幣280枚及賭資新臺幣3400元,係被告丙○○等所有供其等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丙○○等供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