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189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公克,取0.011公克鑑驗使用,餘0.189公克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偵查卷第40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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