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3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號裁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已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號裁定電腦列印本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考。受刑人所受上揭有期徒刑之宣告既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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