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肆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警於99年4月30日晚間11時許,在被告位於嘉義縣中埔鄉和睦村後庄17巷59號之住處,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茲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之透明結晶物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4598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0990500227號鑑定書1份(見99年度毒偵字第681號卷第18頁)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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