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陳菜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陳菜鳳公然侮辱人,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 葉陳蔡鳳 與告訴人甲○○為同一社區住戶,就公共事務之處理,理應和睦共謀解決之道,詎被告僅因不滿擔任社區主委之告訴人就討論社區事務處理之態度不佳,即公然以穢語辱罵告訴人,理性溝通能力實有不足,行為可議;兼衡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