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立業 (應為 吳民瑞 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嘉慈 (應為吳民瑞承受訴訟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吳民瑞(已歿)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毓勤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陳報上訴人吳民瑞業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死亡,本件尚有待確認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8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