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上訴人 徐葦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盧姵君 律師 蔡宛青 律師被上訴人 林鴻章
袁儷恩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上訴人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祥 被上訴人 陳振華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