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5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言百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422、27159、28577、312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言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言百不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上訴字第273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7月7日具狀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及診斷證明書各1份作為附件,未檢附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07號刑事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呂煜仁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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