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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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原告泰欣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惠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就「淡海新市鎮一期案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向
伊採購系爭工程之三種照明燈具組,分別為「平頂矮腳燈座,附座及燈泡60W(整組含光源)電壓220V60HZ」(含E2
7燈頭及60W白熾燈泡,下稱L1燈具)、「吸頂日光燈,28
W×2(整套含日光燈,畫光色燈管)220V60HZ」(下稱L2燈具)、「平頂矮腳燈座,附座及燈泡60W(整組含光源)220V60HZ」(含E27燈頭及21W省電螺旋燈泡,下稱L3燈具)【上述三項燈具以下合稱系爭燈具】,並簽訂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L1燈具及L3燈具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4元、209元。伊即依系爭合約第5條之約定製作送審資料,並依被告歷次訂貨單之需求品項及數量,按期送交L1燈具9,000組,均經被告檢驗收核無誤。除最後一次送交L1燈具未開立發票外,伊歷次送交貨物後,均有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惟歷次發票誤開L3燈具單價209元請款,溢領款項部分已扣除如附表所示)。詎被告付清第1、2次送交之3,000套燈具款項後,就隨後送交之6,000套燈具即未再付款,迄今尚欠891,450元貨款如附表所示。
㈡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8日簽訂系爭合約前,被告先於104
年11月9日傳真系爭工程所需之系爭燈具,請求伊報價,嗣兩造於同年月11日議價完成,雙方合意由被告向伊採購系爭燈具並議定以185萬元為系爭合約總價,顯見兩造對系爭燈具之單價已有意思合致,應同受拘束。被告不得請求減少價金。縱如被告援引系爭合約第5條要求減價,惟依「東亞」廠牌就燈具之報價資料可知系爭燈具成本之價差僅2元,被告僅得要求原告減價2元。至被告抗辯原告報價之系爭燈具高於行情價格,則未見被告舉證說明。況由被告傳真予伊之工程標單可知僅L2燈具之備註欄載有「東亞FS-000000SEB、飛利浦」,L1燈具、L3燈具僅載明需求為「臺製品」,並未要求「東亞」廠牌,系爭合約單價分析表L1燈具備註欄之「東亞」應係誤載,當時伊未發覺此非兩造約定之臺製品。業主既未要求「東亞」廠牌,則伊交付台製L1燈具並無違約。
況「東亞」廠牌之L1燈具所含白熾燈泡早已停產而無法交付,被告抗辯伊未依約履行義務顯無理由。至交付出廠證明僅為本件之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則為價金及燈具,被告無由據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伊已於本訴訟中提出出廠證明予被告。又附表所示L1燈具自105年2月起陸續交貨均經被告點收無誤並安裝,迄今未經被告反應有不符合約之情事,可認被告已承認受領,符合民法第356條之規定。且依系爭合約第4b條之文義,應係指經業主確認無誤後即應付款,毋庸待正式驗收程序,是被告抗辯應待驗收程序始付款即無理由。
㈢爰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b項、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891,450元,暨自附表所示日期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就系爭合約約定採購三種燈具項目,其中L3燈具每盞之
單價為209元,雖未約定燈座材質、燈泡種類,惟依該項單價及市場行情以觀,應可知係指「陶瓷燈座+LED燈泡」,而非「塑膠燈座+普通燈泡」,且系爭合約單價明細表已約明產品品牌限定為「東亞」,然被告未依約定交付外,亦未依系爭合約第4b條之約定,經業主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富發公司)驗收,故原告並無請求給付貨款之權利。
㈡另依系爭合約第7條規定,原告需於交貨時檢附「原廠出廠
證明、原廠測試報告、進口報單」,原告除未依約定交付指定廠牌之燈具外,亦未檢附上開文件,原告未依約履行義務,伊自無義務給付貨款。
㈢系爭合約之單價明細表L1燈具及L3燈具品名相同,單價卻相
差達45元,原告業已自承係屬誤載,顯見單價明細表之正確性不足。而依系爭合約第5條後段規定,賣方僅能賺取合理之利潤,成本降低時有減價之義務。按稅捐機關頒布之「同業利潤標準」,原告行業之毛利為17%、淨利8%,以原告交付之貨品市場行情價格為20至30元計算,原告牟取164元之單價以超出成本之5至8倍利潤,原告應有減價之義務。
另依伊前承辦本案之員工 張郁婕 證詞可見其就訪價及送審一事前後矛盾、悖於事實,且經業主函覆未有送審,足證原告確無送審等語。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被告為承攬系爭工程而向原告採購系爭燈具,兩造訂有採購合約書,約定燈具、數量、單價、備註如合約單價明細表所示,原告應配合工程進度交貨,採實際數量方式計價,嗣原告依被告訂貨單之指示陸續出貨L1燈具共計9,000組,時間及數量詳如附表所載,原告並已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經被告付款62萬7000元(扣除溢付款項後)(見本院卷第7、8、13至25頁),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原告進而主張被告尚欠891,450元,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執事項厥為被告拒絕給付餘款之抗辯是否有理由:㈠原告交付燈具是否應依合約單價明細表備註之「東亞牌」?㈡原告交付燈具時是否應依合約第7條檢附「原廠出廠證明」、「原廠測試報告」、「進口報單」否則被告得不予計價?㈢原告交付燈具有無合約第5條「成本降低」而「應減價」之情形?㈣系爭工程是否已經業主驗收?若未驗收,被告是否得拒絕付款?茲分述如下:
㈠關於兩造是否約定L1燈具之廠牌應為東亞牌,被告無非以系
爭合約所附單價分析表為據。惟查被告公司採購人員張郁婕於締約前104年11月間傳真予原告公司、並經原告公司回傳之工程標單,就L1燈具及L3燈具均備註為「台製品」(見本院卷第63頁),對照業主興富發公司、上包金駿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駿公司)回覆本院所檢附之預定買賣預算單,均記載其所需求之「平頂矮腳燈座、附座及燈泡60W」僅備註為「台製品」(見本院卷第109至110、128至131頁),並未要求為「東亞」廠牌。況原告提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稱:依照經濟部能源局所通告能源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各種白熾燈泡系列產品,公司已停止生產及庫存售完為止等情(見本院卷第65頁)。就此訊諸證人 張郁婕證 稱:「因為原告公司是東亞的經銷商,所以我就寫東亞」等語(見本院卷第114頁),可見系爭合約單價分析表備註廠牌「東亞」僅係張郁婕信手拈來,並非合約必要之點。從而,原告主張兩造並未約定東亞廠牌、合約單價分析表備註欄係誤繕等語,尚非無據。被告僅因原告交付之L1燈具非東亞廠牌而拒絕付款,核無理由。
㈡其次,關於原告是否依系爭合約第7條檢附原廠出廠證明、
原廠測試報告及進口報單一節,原告雖承認出貨予被告時未檢附該等文件。惟原告已於本訴訟中提出虹樺節能有限公司產品規格書、採購證明書、泰欣電業有限公司暨泰欣照明科技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66頁至反面、第71至74頁、第68至70頁反面),且經本院函詢興富發公司、金駿公司,均回函表示系爭工程僅施作部分平頂矮腳燈座及燈泡相關工項以進行迴路測試,尚需配合其所屬相關工程全數施作完成始辦理驗收,故現無送審合格、驗收計價等相關資料,而僅提供報價單供參(見本院卷第109、128頁),可見系爭工程中與系爭燈具相關之工項,猶未進入送審及驗收階段,則原告僅需於送審前補足出廠證明等件供被告送審之用,即無違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況依系爭合約第5條及第7條約定,送審過程中若業主有疑義,原告需無條件修正至送審合格為止,且不得要求加價,並應賠償被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見本院卷第7頁)。因此,原告既非不能於事後補正出廠證明等送審文件,被告自不得以原告交貨時未提出該等文件為由而拒絕計價付款。被告所辯應非系爭合約第7條之真意。
㈢再者,被告雖執系爭合約第5條辯稱原告成本降低應予減價
云云。惟觀諸系爭合約第5條之全文:「賣方保證本項採購內容,需完全符合業主施工說明書(規範)及圖說之要求,於送審過程中,業主若有疑義,賣方需無條件修正至送審合格為止,並不得要求加價,若有成本降低情事,賣方並應減價」(見本院卷第7頁),係指送審過程中業主要求修正內容之情形下,原告不得要求加價,若修正內容後之成本降低,則應予減價而言。承前所述,系爭工程中燈具相關工程既尚未進入送審及驗收程序,自無所謂業主透過被告要求原告修正內容之前提存在。被告預先依系爭合約第5條要求原告減價,要屬無據。
㈣復審系爭合約第4條付款條件b前段固為「交貨點收無誤經
業主檢驗收核付100%」,但對照該條後段「工程業主正式驗收後付0%」(見本院卷第7頁),足見被告付款之條件應無須經業主正式驗收合格。再合併觀察系爭合約第4條付款條件a「請款於當月25日前申請辦理(附發票、正本簽收單)」、c「請款每月25日為付款日,付款日起45天票」(見本院卷第7頁),及前述系爭合約第5條關於原告應保證系爭燈具組符合業主施工說明書(規範)及圖說之要求,若業主有疑義,原告需無條件修正至送審合格為止之約定,足徵被告就系爭燈具價金之給付義務,並非以業主驗收合格為條件,而係約定以原告出貨當月25日為付款日;惟若業主對其內容規格有疑義,原告應負責修正至送審合格為止,不得要求加價,若修正後成本降低則應減價。此參兩造設備物料採購議價記錄記載議價條款摘要⒊「付款辦理:每月25日前將請款資料送交工地,依實際交貨數量付100%,業主正式驗收後付0%,付款日起45天票」(見本院卷第9頁),亦可佐證。
被告執此辯稱系爭燈具組應經業主檢驗合格後被告始需付款云云,顯未合併觀察系爭合約第4條及第5條全部文義,要無可採。
㈤至被告雖質疑其採購人員張郁婕與原告公司勾串云云(見本
院卷第126頁至反面)。惟據張郁婕於本院證稱:當時任職被告公司擔任採購人員,承被告公司執行長 周兆基 之命辦理本件採購,亦係依周兆基指示向原告公司洽購系爭燈具,其訪價後即簽呈給周兆基核示,不知為何興富發公司回覆本院之燈具單價較低等語(見本院卷第112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是張郁婕僅基層採購人員,其議價結果仍應簽呈主管同意後始能辦理,其不具最後決定權。且被告公司既為機電公司,其所營事業包含照明設備安裝(見本院卷第33頁),則被告公司對於燈具之採購應有相當經驗,倘張郁婕與原告議價結果不合於市場行情,被告公司主管應無輕率同意之可能。且由興富發公司及金駿公司回覆本院之報價情形,竟有
102元及200元之差異(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第128至131頁),可見價格確實存有落差。參以網路搜尋資料顯示矮腳燈座與110V60W燈泡零售價約106元(見本院卷第76至77頁),且原告尚有修正內容至業主通過為止之義務應額外計入成本,則綜合上情,實難遽認原告與張郁婕議價系爭燈具164元有何明顯高於市場行情,致被告公司陷於錯誤之虞。縱張郁婕於訪價時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然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24條既有明文,則被告仍不能主張其使用人張郁婕有過失而免除自己依約應負之責任。因此,縱被告提出詢價單3份主張平頂矮腳燈座與E27燈頭60W白熾燈泡組僅17至24元為真(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尚不能任由被告以張郁婕與原告勾串為由,單方推翻兩造契約約定之單價164元。
㈥查系爭燈具之給付期限應為每月25日,已如前述,則原告請
求如附表所示之各筆貨款,被告應於當月25日付款,但迄未給付,故應自當月26日起負遲延責任,則本院認定各筆貨款含稅後金額及遲延利息計算期間應如附表所示,原告逾此範圍之遲延利息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含稅後共891,450元,及如附表所示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憶文附表┌──┬───┬──────────────┬─────┬───┬─────┬────┬─────┬────┬──────┬──────╥──────┬──────┐│編號│證據│品名│訂貨日│數量│出貨日│單價│總價│發票金額│應收總額│原告主張之║本院認定之│本院認定之利││││││││(未稅)│(未稅)│(未稅)│(未稅)│利息起算日║金額(含稅)│息計算期間│├──┼───┼──────┬───────┼─────┼───┼─────┼────┼─────┼────┼──────┼──────╫──────┼──────┤│1│原證2│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2.23│1,000│105.2.25│164│164,000│209,000│-45,000│已支付║-│-││││矮腳燈座含│矮腳燈座含││││││││║│││││E2760W白熾│60W110V白熾燈││││││││║│││││燈(說明│泡(整組含60W白││││││││║│││││:110V)│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2│原證3│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3.10│2,000│105.3.11│164│328,000│418,000│-90,000│已支付║-│-││││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說明:110V)│60W110V白熾燈││││││││║│││││矮腳燈座│泡(整組含60W白││││││││║│││││(說明:110V)│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3│原證4│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4.21│2,000│105.4.25│164│328,000│418,000│328,000│105.4.26║202,650│105年4月26││││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計算式:│日起至清償日││││(說明:110V)│60W110V白熾燈││││││││║328,000│止││││矮腳燈座│泡(整組含60W白││││││││║-45,000│││││(說明:110V)│熾燈泡)││││││││║-90,000=││││││矮腳燈座含E27││││││││║193,000,││││││燈頭110V60HZ(││││││││║含稅202,650││││││整組)││││││││║)││├──┼───┼──────┼───────┼─────┼───┼─────┼────┼─────┼────┼──────┼──────╫──────┼──────┤│4│原證5│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5.9│2,000│105.5.10│164│328,000│418,000│328,000│105.5.11║344,400│105年5月26││││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日起至清償日││││(說明:110V)│60W110V白熾燈││││││││║│止││││矮腳燈座│泡(整組含60W白││││││││║│││││(說明:110V)│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5│原證6│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6.3│500│105.6.4│164│82,000│104,500│82,000│105.6.5║86,100│105年6月26││││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日起至清償日││││(說明:110V)│60W110V白熾燈││││││││║│止││││矮腳燈座│泡(整組含60W白││││││││║│││││(說明:110V)│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6│原證7│訂貨單佚失│出貨/簽收單:│無│500│105.6.23│164│82,000│104,500│82,000│105.6.24║86,100│105年6月26│││││矮腳燈座含││││││││║│日起至清償日│││││60W110V白熾燈││││││││║│止│││││泡(整組含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矮腳燈座要用鎖││││││││║││││││螺絲的││││││││║││├──┼───┼──────┼───────┼─────┼───┼─────┼────┼─────┼────┼──────┼──────╫──────┼──────┤│7│原證8│訂貨單:│出貨/簽收單:│105.06.30│1,000│105.7.5│164│164,000│尚未開立│164,000│105.7.6║172,200│105年7月26││││60W白熾燈泡│矮腳燈座含││││││發票││║│日起至清償日││││(說明:110V)│60W110V白熾燈││││││││║│止││││矮腳燈座│泡(整組含60W白││││││││║│││││(說明:110V)│熾燈泡)││││││││║││││││矮腳燈座含E27││││││││║││││││燈頭110V60HZ(││││││││║││││││整組)││││││││║││├──┼───┼──────┴───────┼─────┼───┼─────┼────┼─────┼────┼──────┼──────╫──────┼──────┤│合計││││9,000│││1,476,000│849,000││║8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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