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趙淑惠 代理人 江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證券,該3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105年11月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原應於10
6年2月4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月
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月華┌──────────────────────────────────────────────────┐│106年度除字第30號判決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123││├──┼──────────────┼──────────────┼────┼───┼────┼───┤│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234││├──┼──────────────┼──────────────┼────┼───┼────┼───┤│3│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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