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黃義鴻 代理人 羅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0002│群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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