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債權人 陳柏誥 債務人 王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志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5年11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及釋明約定清償日為105年10月9日之依據。債權人僅於105年11月8日具狀陳稱並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清償期日僅係債務人口頭約定之期日。本院尚難據此認定二造間確有以105年10月9日為清償期之約定,自應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為利息起算日,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逾此部分之利息,自應駁回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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