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永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永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郭哲宏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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