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訴人即被告 張桂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泓毅 等10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6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