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順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狀所附之帳單所載-繳款截止日為民國107年8月17日,寬限期為107年8月23日,是請陳報債務人最新繳款情形?債務人是否有繳納款項?若有,請確認請求金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