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