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子俊 被告 吳瓊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9年易緝字第36號被告吳瓊妙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上開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判處被告無罪,而民事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99年易緝字第36號案件審判程序筆錄1份可查,依上開說明,爰將本件附帶民事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