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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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債務人 江佳駿 債務人 江敏雄
一、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江佳駿、江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