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83號聲請人 黃瑞斌 上列聲請人為 卓鍾秀素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卓鍾秀素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首揭親屬同意由聲請人、 黃靜怡 分別擔任卓鍾秀素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請敘明原因;如係因其居於國外,可先提出其同意書之傳真,再將正本提出到院)。
(三)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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