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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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黃仕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仕豪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638元,應繳裁判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
應於收受裁判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