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零參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員簡字
第1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邱柏滄
計 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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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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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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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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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新台幣4,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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