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六九計算
之利息(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百分之五‧四一機動調整)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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