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271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