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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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生原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景文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被告 巨祥鈺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第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周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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