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黃金珠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