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徐錦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明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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