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林獻順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張美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之違約事實為何(於何年月日違約、有無期限利益喪失之情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美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秀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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