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利百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佳美公司)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然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3年11月19日嘉院國103年度司執助吉字第552號函之意旨,名佳美公司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辭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而不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定清算人。
聲請人為名佳美公司之債權人因此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具有清算人資格之律師為清算人等語。
二、查: 曹繡圖 即又新實業社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以103年度司字第36號裁定選派 林瑞成 律師(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號成功大廈4樓之5)為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名佳美公司現既已有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則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