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傍晚趁前往台中縣豐原市○○路坪頂巷二三之五號忠烈祠即乙○○工作處所找其友人乙○○聊天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潛入乙○○該處辦公室後面寢室內,竊取寢室內桌子下鐵櫃內藍色公事包中乙○○所有之台中縣豐原市農會金融卡一張及記載密碼紙張一紙,得手後據為己有。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冒用密碼之不正方法,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之提款機內(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及三、四及六、七部分,則分別係就同一提款機為接續二次提領),連續分別詐領得乙○○所有存在台中縣豐原市農會帳戶內之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六千六百元。嗣乙○○於同年月十六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始發覺前開金融卡遭竊,而於翌日(同年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前往台中縣豐原市農會查詢上開帳戶存款餘額並調閱提款機之錄影帶,始得悉上情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右揭連續以冒用密碼之不正方法,由提款機詐領乙○○存款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所指述情節,以及證人即台中縣豐原市農會職員 陸志誠 到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乙○○於台中縣豐原市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金融卡領卡申請書、存戶金融卡掛失登錄、應收應付款明細表、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函、乙○○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被告於詐領存款時,提款機前提領之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而被告明知該帳戶內存款非其所有,竟藉由前開不法方式提領取得,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事證明確,此部分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另被告就竊取乙○○所有之台中縣豐原市農會金融卡一張及記載密碼一紙之犯行,雖矢口否認並辯稱:伊係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前往乙○○前開工作地點找乙○○聊天,而在其辦公桌前地上撿到遂據為己用云云。惟查,該金融卡及登載之密碼紙張確屬遺失,且該物所置放之處所甚為隱密等情,業由被害人 張謙智 於本院審理及與被告對質時陳述綦詳,對此被告僅答以係揀拾云云;其次,被告就否認持有該金融卡密碼又如何能連續藉由提款機詐領乙○○所有之存款一節,亦僅答稱我試了三次第三次才猜對,但究依據何因素去猜?卻未能回答,則被告前開辯解顯與事理有違,自難採信;又被告已知該金融卡及密碼非其所有之物,並無取得該物之法律上原因,竟對該物為使用處分,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其中被告十一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一、三、五、六、八至十四所示。至於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及三、四及六、七之犯行,均係提領二次金錢之行為,皆各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均屬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併此敘明),時間均緊接,犯罪構成要件亦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且其身體健全,不思以勞力賺取金錢以獲致生活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財物之損失,損害非小,而其犯罪後未能完全坦承犯行,復尚未償還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被害人│提領金額│備註│├──┼───────┼───────┼───┼───────┼────┤│一│八十九年一月十│彰化商業銀行豐│乙○○│新台幣(下同)││││三日十七時五十│原分行││二萬元││││二分│││││├──┼───────┼───────┼───┼───────┼────┤│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同上│同上│二萬元││││三日十七時五十│││││││三分│││││├──┼───────┼───────┼───┼───────┼────┤│三│八十九年一月十│豐原市信用合作│同上│二萬元││││三日十九時三十│社總社││││││四分│││││├──┼───────┼───────┼───┼───────┼────┤│四│八十九年一月十│同上│同上│二萬元││││三日十九時三十│││││││五分│││││├──┼───────┼───────┼───┼───────┼────┤│五│八十九年一月十│台灣土地銀行豐│同上│二萬元││││三日二十一時八│原分行││││││分│││││├──┼───────┼───────┼───┼───────┼────┤│六│八十九年一月十│彰化商業銀行豐│同上│二萬元││││四日七時三分│原分行││││├──┼───────┼───────┼───┼───────┼────┤│七│八十九年一月十│同上│同上│二萬元││││四日七時四分│││││├──┼───────┼───────┼───┼───────┼────┤│八│八十九年一月十│玉山商業銀行板│同上│二萬元││││四日十一時二十│橋分行於板橋火││││││三分│車站外提款機││││├──┼───────┼───────┼───┼───────┼────┤│九│八十九年一月十│台灣省合作金庫│同上│二萬元││││四日十六時九分│豐原支庫││││││分│││││├──┼───────┼───────┼───┼───────┼────┤│十│八十九年一月十│台灣銀行豐原分│同上│二萬元││││四日十九時四十│行││││││四分│││││├──┼───────┼───────┼───┼───────┼────┤│十一│八十九年一月十│台灣中小企業銀│同上│二萬元││││五日五時四十六│行豐原分行││││││分│││││├──┼───────┼───────┼───┼───────┼────┤│十二│八十九年一月十│彰化商業銀行豐│同上│五千元││││五日八時五十六│原分行││││││分│││││├──┼───────┼───────┼───┼───────┼────┤│十三│八十九年一月十│台新國際商業銀│同上│一千元││││五日九時二十七│行豐原分行││││││分│││││├──┼───────┼───────┼───┼───────┼────┤│十四│八十九年一月十│台灣中小企業銀│同上│六百元││││五日十六時九分│行豐原分行││││││分│││││├──┴───────┴───────┴───┴───────┴────┤│總計:二十二萬六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