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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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丙○
戊○○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送達代收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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