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告 屠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屠曉芳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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