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通達九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6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