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762號聲請人 蔣柳淑華
柳淑美 柳阿貴 柳淑蘭 梁柳淑芳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柳思捷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柳思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柳思捷業已於民國96年5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 翁美櫻柳念晢柳念柔柳思敏張超穆 、柳思巍、 陳來福 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96年度繼字第570號卷宗查明無訛。然姑不論是否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或聲請人等召集之親屬會議之程序是否合法,因聲請人等係於107年8月
3日召集親屬會議,並遲於107年8月23日始向法院報明,顯逾繼承開始(即96年5月21日)後之一個月,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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