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05號原告 黃文章 被告新店區公所
陳韋志 黃頌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