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禁止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75號原告 邱雯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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