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原告 林鈺燦 被告 楊敬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15號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思婷
法官林奕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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