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1號聲請人 楊嘉惠 (即 楊煌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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