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92號
原告 蕭簡快
蕭茜齡
蕭義庭
蕭安利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於開庭前陳報系爭電桿大約於何時設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