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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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92號

原告 蕭簡快

蕭茜齡

蕭義庭

蕭安利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蔡宜君 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於開庭前陳報系爭電桿大約於何時設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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