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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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沅指定辯護人李佩娟公設辯護人被告 劉家富
劉振銘
歐育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鄭家沅、劉家富、劉振銘、歐育銘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