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蘇聰榮 訴訟代理人 王睿 律師被告 陳文榮
楊秀敏 訴訟代理人 蘇俊煌 被告 陳春桂
潘金定 潘玉善
潘永翊
鄭國松 潘基勇 潘守仁 潘復永 潘何金絲 (即 潘良雄 承受訴訟人)
潘政鑫 (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潘戊銓 (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
潘淑吟 (即潘良雄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有所變更,認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