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 陳清容 兼訴訟代理人 許木良 被上訴人 顏王清雪
顏文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及上訴。
理由
一、按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聲明第一項為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於票面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7萬6,000元支票債權不存在;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上訴人許木良59萬4,000元、上訴人陳清容115萬5,000元本息。另備位聲明第一項為確認系爭支票逾越171萬4,934元不存在;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給付許木良59萬4,000元、陳清容56萬6,066元本息(見原審卷第12頁)。
是先位聲明第一項,係其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附表編號1至7票據金額扣除87萬6,000元,該利益為121萬4,000元(209萬元-87萬6,00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74萬9,000元(59萬4,000元+115萬5,000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屬獨立個別之請求,併算其價額,故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萬3,000元(計算式:121萬4,000元+174萬9,000元)。另備位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即系爭支票金額扣除171萬4,934元,即37萬5,066元(209萬元-171萬4,934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16萬0,066元(即59萬4,000元+56萬6,066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屬獨立個別之請求,併算其價額,故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5,132元(37萬5,066元+116萬0,066元)。而上開先、備位之訴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已繳1萬8,325元(原審卷第10頁),尚應補繳1萬2,078元。
三、次查,本件上訴人貳、先位聲明㈠至㈦為確認附表所示支票逾越附表先位欄金額之債權不存在(總計為超過112萬6,001元之票據債權);㈧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許木良59萬4,000元及上訴人陳清容115萬5,000元本息。貳、備位聲明㈠至㈦為確認附表所示支票逾越附表備位欄金額之債權不存在(總計為超過171萬4,917元票據債權);㈧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許木良59萬4,000元及上訴人陳清容56萬6,066元本息。是上訴人先位聲明㈠至㈦,係其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附表編號1至7票據金額扣除112萬6,001元,即96萬3,999元(209萬元-112萬6,001元);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4萬9,000元(59萬4,000元+115萬5,000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屬獨立個別之請求,併算其價額,故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萬2,999元(96萬3,999元+174萬9,000元)。
另上訴人備位聲明㈠至㈦訴訟標的金額為系爭支票金額扣除171萬4,917元,即37萬5,083元(209萬元-171萬4,917元);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6萬0,066元(59萬4,000元+56萬6,066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屬獨立個別之請求,併算其價額,故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5,149元(37萬5,083元+116萬0,066元)。而上開先、備位之訴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1萬2,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扣除已繳2萬7,487元,尚應補繳1萬4,405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面額提示日發票人主張逾越不存在金額先位備位1支票:3490615萬元70年12月2日許木良9萬5,096元13萬7,346元2支票:3138110萬元70年12月5日許木良6萬3,397元9萬1,576元3支票:3137615萬元70年12月7日許木良5萬9,560元10萬1,828元4支票:3137714萬元70年12月7日許木良5萬5,589元9萬5,039元5支票:3642445萬元70年12月7日許木良17萬8,681元30萬5,484元6支票:3142110萬元70年12月7日許木良3萬9,707元6萬7,886元7支票:09243100萬元70年12月7日陳清容許木良63萬3,971元91萬5,758元總計209萬元112萬6,001元171萬4,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