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等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