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丞泰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9月30日│4,410元│YA0000000│││1││行│││││├─┼─────────┼─────────┼───────────┼────────┼────────┼──┤│00│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96年10月5日│42,000元│DR00二四六八│││2│司││││五││├─┼─────────┼─────────┼───────────┼────────┼────────┼──┤│00│ 黃秀琴桃園信用合作社永安│96年9月30日│5,265元│五五九九0五│││3││分社│││││├─┼─────────┼─────────┼───────────┼────────┼────────┼──┤│00│ 陳正立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永│96年9月30日│11,000元│0000000│││4││安分行│││││├─┼─────────┼─────────┼───────────┼────────┼────────┼──┤│00│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6年9月30日│9,713元│AV0000000│││5│司│崁分行│││││├─┼─────────┼─────────┼───────────┼────────┼────────┼──┤│00│銘興機械五金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金│96年9月12日│9,870元│0000000│││6││陵分行│││││├─┼─────────┼─────────┼───────────┼────────┼────────┼──┤│00│普傑國際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桃園分行│96年10月1日│27,840元│0000000│││7│司││││││├─┼─────────┼─────────┼───────────┼────────┼────────┼──┤│00│ 鍾振章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96年8月31日│4,580元│VC0000000│││8││行│││││├─┼─────────┼─────────┼───────────┼────────┼────────┼──┤│00│邦凱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9月20日│9,500元│AV0000000│││9││園分行│││││├─┼─────────┼─────────┼───────────┼────────┼────────┼──┤│01│三五機械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9月30日│24,171元│0000000│││0│司│坡分行│││││├─┼─────────┼─────────┼───────────┼────────┼────────┼──┤│01│ 許鶴齡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9月30日│12,952元│AA三五四五六六│││1││坡分行│││五││├─┼─────────┼─────────┼───────────┼────────┼────────┼──┤│01│淞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96年10月5日│5,923元│0000000│││2││梅分行│││││├─┼─────────┼─────────┼───────────┼────────┼────────┼──┤│01│ 邱寶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6年10月5日│8,324元│九六五六九二│││3││潭分行│││││├─┼─────────┼─────────┼───────────┼────────┼────────┼──┤│01│麗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5月15日│798元│0000000│││4│司│行│││││├─┼─────────┼─────────┼───────────┼────────┼────────┼──┤│01│普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6年10月1日│10,280元│0000000│││5│司│壢分行│││││├─┼─────────┼─────────┼───────────┼────────┼────────┼──┤│01│ 王秀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96年9月30日│5,700元│0000000│││6││中壢分行│││││├─┼─────────┼─────────┼───────────┼────────┼────────┼──┤│01│ 巫漢郎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山│96年9月30日│3,600元│0000000│││7││子頂分行│││││├─┼─────────┼─────────┼───────────┼────────┼────────┼──┤│01│中誠金屬工業股份有│台灣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12日│26,855元│0000000│││8│限公司││││││├─┼─────────┼─────────┼───────────┼────────┼────────┼──┤│01│春翔欣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96年9月13日│3,339元│0000000│││9│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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