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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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哲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用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晚間6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頂樓加蓋房屋內,所查獲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被告並自承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一所示之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本院考量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密切相關,是認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出結果證據備註1殘渣袋1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08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2玻璃球吸食器3個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殘渣袋24袋108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2塑膠管3支3吸食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