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395號聲請人 劉邦繡 律師被繼承人 祝擎仲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40,000元,由被繼承人祝擎仲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祝擎仲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祝擎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祝擎仲之遺產管理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就被繼承人所有之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5樓建物,協助處理該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拍定及點交程序,並向國稅局完成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及報酬,請求酌定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管理期間所墊付費用1,000元,合計43,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祝擎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司家催字第206號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有之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5樓建物已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及出庭次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為1,000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該單據在卷可憑,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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