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幸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尤幸姿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尤幸姿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8,500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手機APP對話紀錄影印多紙,並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立有損害賠償之約定條款,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因債務人未依約交貨,而致聲請人損失新臺幣8,500元,故債務人應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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