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尚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少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少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尚難認其請求有理由。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等,前項裁定於民國10
4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