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銘創
代 理 人  廖秀慧
相 對 人  陳怡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3年度
沙簡字第17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低收入戶證明
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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